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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瓶车载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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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二、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三、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四、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道路通行安全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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