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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两类公务员设置11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对应公务员26级到8级。

一、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2、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3、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4、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5、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2、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3、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4、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5、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6、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7、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8、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9、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10、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11、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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