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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定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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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虚开的的认定标准包括: 1、本人无商品交易活动,但利用为他人虚开的; 2、利用自己所持有,虚开以后自己使用的; 3、要求或者诱骗收买他人为自己虚开的; 4、在虚开的犯罪过程中起牵线搭桥、组织策划作用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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