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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一、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报销九成;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3、三级医院,超过起付标准到五千元的部分可补偿8成;五千元到1万元的部分可补偿85%;超过1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可补偿九成。

4、退休人员在以上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可再增加5%。

二、住院报销起付线:

1、一级医院两百元;

2、二级医院伍佰元;

3、三级医院八百元;

4、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由于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三、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门诊慢性病分为甲类慢性病以及乙类慢性病。

1、甲类慢性病患者因病导致的满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补偿85%。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患者的门诊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孢素A的费用在上述基础上报销再增加10%。

2、乙类慢性病起付线标准:三百元。乙类慢性病患者因病导致的可报销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可补偿八成,一个医疗年度(或有效期)内不可以比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高。

3、参保人员可同时认定两种乙类慢性病,并依据最先认定的双病种管理,每个病种单独进行起付线的计算。慢性病病种的认定管理、最高支付限额将按照统筹基金收支状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慢性病鉴定标准、细则及程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二条基本医疗服务费用主要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国家依法多渠道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

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八十三条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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