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延期最长时间是六个月,这是在有特殊情况的情形下,由院长进行批准,如果之后还要延长,那么就得向上一级的请示批准。所以,延期开庭并不是随便就可以申请,必须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如要重新取证,要再侦查,延期时间也不是没有的。
一、可以延期审理的条件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延期审理法定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二、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三、其他延期审理情形:
1.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为他辩护人/要求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2.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A.在宣告判决前,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B.发现漏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3.公诉人杜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不能当庭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4.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5.被告人/辩护人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