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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对赡养老人的规定有什么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外)孙子女,对子女无力赡养或死亡的(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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