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登记资料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抵押登记内容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一、没有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吗
以不动产作作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所以没有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