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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那个名誉权管辖如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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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问题,名誉权管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规定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为什么要解释侵权结果发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解答》将名誉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也解释为“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解答》发布后,在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一些对于有关名誉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发生争议。报纸、期刊等侵权的结果发生地与其他侵权的结果发生地不同,因为报刊有发行问题,发行到哪里,哪里就有可能产生不良结果。因此,有些对于同一个名誉权案件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要求最高人民作出明确的解释。

(二)为什么将侵权结果发生地解释为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宜这个问题,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并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其他问题一样,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报刊发行的范围比较广泛,特别是全国性的报刊,有可能发行到全国各地。从理论上讲,报刊发行到哪里,哪里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哪里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多数人认为,如果这样规定,不免失之过宽。因为,如果这样规定,那么同一个名誉权案件,全国各地就都有管辖权,易于导致争管辖,不利于及时正确地审理名誉权案件,这是其一。其二,虽然报刊发行到哪里,哪里就有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但造成的影响有大小、轻重之分,以名誉受到损害最严重的地方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比较适宜。那么,什么地方是名誉受到损害最严重的地方?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多数人的意见认为,本人生活、工作的地方是受损害最严重的地方。这是生活、工作地(住所地)确定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严重不严重当事人最清楚,当事人选择哪里,哪里就最严重。这是当事人选择确定原则。采纳多数人的意见,草案前后几稿的大致内容是:报刊发行的范围比较广泛,人民受理这类案件时,不宜将报刊发行所到之处均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公民生活、工作所在地(后改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一般是其名誉受到损害最严重的地方,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前后几稿虽在文字上作过修改,但基本内容如此。最后送审判委员会讨论时,有的委员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住所地对其损害比较严重,如公民通常都是在住所地生活、工作,当地熟人多,亲朋好友多,家属也在,如果名誉在当地受到损害,精神压力大,影响大,特别是对其晋升、奖惩等影响更大,所以,以住所地确定损害是否严重,是比较适当的。有的委员认为,事情是复杂的,一个人一生可能在多个地方工作,时间也都较长,而在最后住所地工作时间较短,如名誉受到损害,很难说只有住所地损害严重,其他工作过的地方损害不严重。有的委员提议,只作一个硬性规定,不阐述理由,不说那里严重不严重,直接规定住所地为结果发生地。经过充分讨论,大家趋向于第三种意见。最后采纳第三种意见作了规定,即“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个解释是针对报刊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作的解释,其他有发行情况的图书、图画等侵权的结果发生地是否也适用这个规定?回答是肯定的,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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