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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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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已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支付保险费的,应当承担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其中,工伤津贴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职工伤期间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八。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已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支付保险费的,应当承担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劳动保险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辞职后,在认定工伤的一年内首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其工伤待遇以退休当时本单位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后,以当时本单位职工同等职务、相同工龄者的职务工资为基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计算标准为职工在职工伤期间的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八,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在职工伤期间的平均工资,以工伤发生前六个月的工资为基础按月计算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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