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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把房子判给了儿子,男方把房子卖了,这时该怎么办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双方可以先行协商,让男方将卖房款支付给儿子,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儿子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此外,夫妻离婚后,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判给儿子了,即便房产现在还登记在男方名下,男方在处理房产时仍属于无权处分,如果男方能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且买方为善意相对人,那么儿子是有权向男方主张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另外,如果因为男方的原因未能与买方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买方也是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温馨提示:人民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按照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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