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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要件是什么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观行为、侵犯客体和主观故意。它是针对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与之相比,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故意是组织多个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虽然两罪在主体、主观、客体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组织性上可以进行区分。

法律分析

一、构成介绍卖淫罪的要件是什么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为: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怎样区别

1、两罪之同。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同为淫媒犯罪,由于具有相同的犯罪客体,特别是犯罪手段上的一些重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容易将这两种犯罪混淆。在犯罪主体方面,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在犯罪主观方面,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仍故意为之;在犯罪客体方面,两罪都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违背了人们正常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评判标准;犯罪客观方面,两罪在手段上有相似之处,如为卖淫提供便利条件,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等。

2、两罪之异。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个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便利条件或进行居间介绍。要了解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还须结合客观表现来判断。主要可以从组织性上进行甄别。

3、根据法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为介绍卖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如下: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4、当一个人为了营利,以多种不恰当的方式促使嫖客与卖淫者之间的性.交易时,其行为已经属于介绍卖淫罪,很多人会将介绍卖淫罪和组织卖淫罪混淆,其实两罪之间有相同点也有差异的地方,从组织性上还是不难进行区分的。

结语

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表现为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主观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组织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准确判断两者之间的差异,以便进行相应的定罪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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