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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处分决定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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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种情况是最轻的处置结果,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主要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又具备进一步从轻处理的公职人员,以及因不明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公职人员。

第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第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第二类和第三类情况是最为普遍的处置结果。

第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种情况是最重的处置结果,《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监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置时,唯一不能下定论的就是该公职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仍然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依法判决予以最终认定。

第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这是在前四种处理方式的基础之上附加的第五种处理方式,与其他四种方式可以并行不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第三项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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