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一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需要证明员工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证明员工不符合解除条件等规定的举证责任。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法律分析
1. 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一、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无需赔偿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承担上面所有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比如说用人单位开除员工,依据的是(三)的规定,那用人单位就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二、赔偿金的计算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
在劳动纠纷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上面所有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开除员工,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条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对于赔偿金的计算,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