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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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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侦查阶段,对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提出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提出复查;

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之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有权申请法官、员、鉴定人、翻译人回避;

5、有权参加法庭审判,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请求提起抗诉;

9、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

10、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权自行和解、组织下调解、撤诉;

11、对有证据证明机关、检察机关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提起自诉。

虽然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触犯了法律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全部被剥夺了。诸如,在机关侦查期间案件期间、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

一、公诉案件到开庭需要的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的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一审程序的法律监督。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起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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