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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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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有:在死刑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在死刑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在死刑执行前,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由最高人民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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