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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的保证金可以开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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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扣的保证金可以开票。如下:1、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2、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保证金;3、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4、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前年度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纳税人按期缴销的,要及时退还保证金;纳税人未按期缴销的,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按“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缴入国库。在清理过程中,对已按期缴销且纳税人无法找到的,要进行3个月公告。确实查找不到的 ,应将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分纳税人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待纳税人申请退还时,从该账户办理退款;5、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执纪力度,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特别是对保证金挪作他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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