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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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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合同变更只有一种形式,即协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文: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____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原合同“_____”变更为“______”。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并依据该条规定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合同变更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协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文: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____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原合同“_____”变更为“______”。因此,变更合同的主要依据便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在变更协议中明确变更的事项。

二、合同有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的合同,自成立时便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当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之时,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因解约造成的损失。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变更的形式包括协议变更和或仲裁机构变更。其中,协议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变更协议;而或仲裁机构变更则是指由于人民或仲裁机构的职权范围或管辖范围发生变更,使得合同变更的程序和结果发生变化。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公平的影响,否则变更无效。

在合同变更过程中,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变更的程序,包括变更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变更协议的签署地点等。

总之,合同变更是合同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变更的形式、依据和程序,并在变更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证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协议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更的事由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自成立时便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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