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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入户时写错怎样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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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入户时写错的能改回来,需要遵循一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和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未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确实想改名的,可由父母或者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审批后予以更改;对18周岁以上成年人要求改名,理由充分经市级机关审批后方可更改姓名,同时,还需要到市级公证机关办理《声明书》公证,并承担更名以后引起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一、已满十八周岁改名的情形

对于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是不予更改姓名的。就是说,更改姓名,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1、被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更改姓名的;

2、未满18周岁,由于父母离婚双方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更改姓名的;

3、姓名中有难于书写辨认的冷僻字或姓名谐音明显不当,有辱人格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本人姓名与初次登记的档案姓名不符的;

5、同音异字的、机关登记错误的。

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民法典》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践中存在对上述规定理解和执行不一致,一些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也不同,由此也造成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一些实际困难,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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