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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拒绝。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部分拒绝,则债务人可以采取提存措施。另外,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则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分析

一、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然而,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不能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于债权人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对于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提存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债权人也无权拒绝提前履行,债权人拒绝则要承担相应的拒绝受领责任。

(三)债权人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拒绝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一)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五)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出现这些情形时,先行履行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三、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没法履行债务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五百七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保守秘密等。

拓展延伸

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发出催告:债权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债务人发出催告,要求其按时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收到催告后仍然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 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拒绝按时履行债务,并且已经采取了其他措施但未能解决问题,债权人可以考虑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之前,债权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准备,包括收集证据、确定债务人的财产和账户信息等。

3. 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并且已经采取了其他措施但未能解决问题,债权人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债权人需要确定债务人的财产和账户信息,并向提供相应的证据。

4. 寻求帮助: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并且债权人不知道如何采取行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律师或咨询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债权人制定适当的行动计划。

结语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拒绝、对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拒绝。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所得的价款由债权人负担;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拒绝提前履行,债务人应负担增加的费用;在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应负担增加的费用。如果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01-08) 第九条 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1人或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07-07)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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