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房产证的更名,法律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还是要尽快变更为好。
继承房产证的改名登记流程如下:
1、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
2、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户口本、身份证、有遗嘱的,需要提交遗嘱;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
4、支付税费,包括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地产过户过程中的税费等。
去世后房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6、房屋所有权证书;
7、继承公证;
8、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9、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综上所述,人死后房产证的更名,法律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还是要尽快变更为好。产权人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到居委会开具法定继承人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持相关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更名过户,法律并未规定办理的具体时间。但如果有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