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主要体现在:
1、对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都要在审议前或审议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都要组织进行集中视察,了解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审议列入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议题做好准备。又
如对审议的法律草案,都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其他方式,听取各地方、各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一些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法律草案,还要在报纸上公布,征求全民的意见。
2、采取各种办法,使人民群众了解工作,使的工作自觉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如规定会议一般都公开举行,会议的主要内容都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报道。又如在有些地方,如北京市、大连市等,普通公民经申请批准还可旁听会议。
3、在闭会期间加强与选民的联系。通过代表视察,机关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申诉、控告或检举,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反映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呼声。
4、从法律上规定,要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依照法定程序罢免他们不满意的代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七条 第(六)项 全国常委会“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毒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和人民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