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工作不受国家照顾。
但是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遗属,由人民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的素质,保障人民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人民抚恤优待办法》
第十七条 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民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发放。
第十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遗属,由人民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