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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关系纠纷案件审理规范有哪些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律分析:

离婚纠纷案件审理规范:一般会优先调解;被告第一次不同意离婚,原则上不存在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不予受理。职工下岗,另一方因一方下岗经济困难而想要离婚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吸毒等不良习惯,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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