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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可以调解哪些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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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侵权纠纷,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的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位置府适当费用的纠纷。

需要注意,对于上述第5)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提出。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1、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2、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3、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二、与产品买专利后还得买什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专利法》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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