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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管辖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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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一、级别管辖是指有哪几项规定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什么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中院受理刑事案件范围

各级人民管辖案件的范围

(一)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二)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人民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审理。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上级人民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基层人民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基层人民接到上级人民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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