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上的民族可以修改,公民修改民族的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属区县(自治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出更改民族成份的书面申请。并领取填写民族成份更改申请表;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更改民族成份的资格初审、出据相关证明,在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同意更改民族成份意见并加盖公章;
3、根据户籍所属区县(自治县、市)民宗工作部门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更改民族成份的相关材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或事处民族成份基本情况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首页户籍人口增减记载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少数民族成份户口页、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户口簿中户口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年满二十周岁以上,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均系少数民族,申请人与家庭主要成员关系证明;
4、由申请人所属区县(自治县、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签署更改建议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更改;
5、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更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更改民族成份证明。申请人持市民宗委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及审查后的申请表到申请人户籍所属派出所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