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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人民分别管辖哪些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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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中级人民 管辖 的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的辖区,在中级或中级以上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海事、海商案件,此类案件由海事管辖,目前已在 广州 、厦门、 上海 、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海事均为中级,他们的受案范围由最高确定; (2)、 专利 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专利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 专利侵权 、转让 专利权 、专利许可使用等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所在地的中级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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