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行规可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有权撤销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