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有举证责任。教育上的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
1、主管机关恒定;
2、诉讼专属;
3、标的明确;
4、被告举证;
5、教育行政诉讼不得调解。
二、行政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3、审理。人民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