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国依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条件是在全国开会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和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