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取得的红字 是不需要认证的。这里又要分几种情况处理红票 1.如果你是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对方给你开具的红票的话,你只需把它跟红票申请单、红票通知单、红字装订一起即可,重新索要。 2.如果是由于退货等取得的红票,那么在申请开具红票时,你就相应的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了,等红票拿到后,直接附到凭证后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规定:“红字专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红字,是企业在发生销售退回时所开具的,开局之前,必须要向税务局申请开局《红字专用》,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具,并及时入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的基本内容包括:
的名称、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