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人供养的老人,在老人过世后,他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应该归供养人继承。而集体供养的老人过世后,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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