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准监外执行,包括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等情况。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以获准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不宜收监执行的罪犯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罪犯仍需收监执行或及时释放。
法律分析
如果犯抢劫罪的犯罪分子,有上述几种情况之一,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况,同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没有自伤自残情况的,那么也是可以获准监外执行的。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什么是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结语
犯罪分子如果在犯抢劫罪时符合严重疾病保外就医或怀孕、哺乳婴儿等情况,并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自伤自残情况,也可以获准监外执行。监外执行需要满足《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包括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但不会危害社会等情形。对于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需要由相关机关批准,期间如有涉嫌犯罪,将依法处理。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适用于不宜收监执行的罪犯,一旦执行原因消失,罪犯将根据刑期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监禁或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