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37天后没有放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可能是被逮捕或超期羁押,当事人可申诉;逮捕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证据、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法律分析
一、羁押37天后没放出来是被批捕了吗
1、对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37天,如果羁押37天后没有放出来,是否逮捕,有不同情形:
(1)如果先行拘留37天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逮捕决定后,就是被逮捕;
(2)先行拘留羁押37天后,如果需要继续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的,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不属于逮捕;
(3)羁押37天后,不变更强制措施,又不逮捕,不释放的,属于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机关、和实施逮捕时,必须要符合以下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所谓徒刑以上的刑罚,一般是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含死缓)等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有逮捕必要指: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于刑事拘留超过37天且未变更强制措施或逮捕的情况,属于超期羁押,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诉。逮捕的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其他措施不能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律师编辑,我们应当关注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执行。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