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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债务人逃避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企业法人变更不影响债务清偿,滥用职权或出资不实的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需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为了逃避债务法人变更了怎么办

企业以其财产承担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并不影响债务的清偿,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侵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有出资不实等情形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将原法定代表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最高人民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无关。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或有出资不实等情形,债权人可以追加原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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