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相关概念及指标计算规则
相关概念及指标计算规则
一、相关概念及指标计算规则
1、规划总用地 = 规划净用地+其他用地(代征城市用地,如绿化、道路等)(㎡)。
2、规划净用地 = 用地红线所包含的面积(㎡)。
3、住宅用地 = [住宅建筑总面积/(住宅+公建)建筑总面积]*住宅公建用地(㎡)。
4、公建用地 = [公建建筑总面积/(住宅+公建)建筑总面积]*住宅公建用地(㎡)。
5、用地平衡表里的面积比 = 每一项用地面积 / 规划净用地。
6、面积比例=单个性质面积(如教育)/ 建筑总面积(%)。
7、总建筑面积 = 所有的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地下、公建和住宅,架空层面积。
8、户数:计算小区内所有建筑的输入户数和自带户数,当一栋建筑既有输入户数又有自带户数时,只计算输入户数。
9、计容建筑面积 = 小区内所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小区内所有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及符合一定要求的地下面积。
10、不计容建筑面积 = 小区内所有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之和(㎡)。
11、容积率 = 计容建筑总面积/规划总用地(没有单位)。
12、建筑基底面积 = 所有建筑基底之和(㎡)。(注:纯地下建筑不计算基底面积)。
13、总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规划总用地)*100%(%)。( 注:只有地下层没有地上层的建筑基底不记入)。
14、绿地率 = [(公共绿地计算面积 +? 其它绿地计算面积)/规划总用地]*100%(%)。
15、停车位数 = 小区内各类室外车场和室内车场的用地面积/相应车均用地面积,计算总和(辆)。
16、停车率 = (小区内所有停车位数/居住区户数)*100%(%)。
17、地上停车率 = (所有地上停车位数/居住区户数)*100%(%)。
18、最大层数 = 小区内所有建筑的最大地上层数(层)。
19、最大高度 = 小区内所有建筑的最大地上高度(m)。
20、阳台计算半面积。阳台所属层为住宅时,阳台面积计入住宅面积;所属层为公建时,计入公建面积。
21、雨棚面积计算方法:
当出挑长度大于2.1米时,雨棚按半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当出挑长度小于等于2.1米时,雨棚不计算面积。
雨棚所属层为住宅时,计入住宅面积;所属层为公建时,计入公建面积。
22、楼顶间计算方法:
当楼顶间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计算全面积;当楼顶间高度小于2.2米时,计算半面积。
当顶层为住宅时,楼顶间面积计入住宅面积;当顶层为公建时,楼顶间面积计入公建面积。
23、架空层面积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计算。
24、建筑基底:建筑主体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轮廓。
25、新建民用建筑层高控制
①住宅层高在3.3米以下时,按住宅建筑自然层数1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在大于等于3.3米并小于4.5米时,按1.5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时按2层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②办公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③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
④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不计容积率构件 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相关规定,以下构件不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米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