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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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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管理办法

签订建筑合同时要记住看清楚条例,实在不清楚就参考建筑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 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六条 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由工程部负责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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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

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

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

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

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第 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 第三章 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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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

第十条 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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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1 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2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3 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

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

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

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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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

第十 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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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执行。 附件:

1 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 2 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 3 建设工程合同清单工程结算审批表

项目: 合同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合同价 结算报价 审核价 结算说明: 审核人: 结 算 审 核 预算部意见: 经办部室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 备注

日期 年 月 日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一 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合同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合同 3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 4交通影响分析委托合同 5 放验线委托合同 6 指标复核合同 7 防雷装置检测合同

8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核涉及咨询合同 二 工程前期合同 1 临时用水、用电合同 2 基坑围护设计合同

3 检测合同:桩基、消防、实体、环境、节能、电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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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4 二次专项深化设计合同

5 供暖、供气、广电、通信、路灯、正式供水、供电合同 三 工程建设合同 1 工程勘察合同 2 工程设计合同 3工程监理合同 4 工程施工合同 5 重要设备采购合同

6 专业分包合同:桩基、钢结构、幕墙、弱电、内外精装修、外围、景观等

7 重要的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建字78号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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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人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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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

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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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

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

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

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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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

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迸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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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

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 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 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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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

也可以直接向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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