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08]7号
现将《2008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附件:《2008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2008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点
2008年全省城市规划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契机,按照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围绕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公共属性,强化城市规划空间统筹和综合作用,不断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创新规划实施与监督机制,促进全省城镇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举办“全省县(市)长《城乡规划法》培训班”;将学习《城乡规划法》作为城市规划从业人员上岗条件,并纳入注册城市规划师培训内容;通过报纸、电台等媒体,在全省各地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法》宣传月(周)活动;召开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争取省出台《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争取省颁布《湖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同时,适应《城乡规划法》要求,修订完善与《城乡规划法》不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
二、抓好规划编制与审批。完善城市规划实施评估机制,严格城市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备案程序;认真分析城市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明确为保护环境、资源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城市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坚持按照“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组织方式编制规划;加强城乡统筹规划方法与内容研究,推进鄂州、仙桃两市城乡规划编制试点;完成《武汉城市圈城镇布局规划》和《襄樊都市区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深化专项规划编制,加强对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平衡发展,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积极参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
三、加强城市规划实施引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依法推进城市规划管理全覆盖;坚持以经依法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落实规划“四线”等强制性内容;严格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备案,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城市近期建设地区控详规100%覆盖,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真正成为土地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建立健全选址分级管理制度,重视区域和城市空间统筹及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布局;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推进“城中村”整治改造;修订《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全省“一书两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四统一”制度。
四、加强规划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继续推进城市规划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认真做好城市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深化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规划公开公示的具体办法,保障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和了解规
划;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检查监督;加强上级机关对下级规划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内部的监督,着力推进城市规划依法行政。
五、促进规划工作全面发展。进一步推进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做好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库的建立;继续完善“湖北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城市规划工作科技含量;加强县城规划指导,不断提高县城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做好甲、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核查及换证工作,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成果的质量管理;开展湖北省优秀城市规划设计评选活动,加强城市勘测和城市雕塑管理工作的交流和学习,提高全省城市勘测新技术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