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成品保护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提升工程品质、控制成本的重要手段。对已完成的成品、半成品不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保护,一旦造成损坏,将会增加修复工作,带来工、料浪费,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随着工程施工进展及各参建单位陆续进场施工,成品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尊重他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对成品或半成品及原材料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各施工单位工程一切原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第三条【成品保护的原则】
1、 合理的施工工序。2、 先检查后保护。
3、 谁施工谁保护,谁东西谁看管。4、 谁破坏谁负责。5、 过程中保护。6、 措施切实可靠。
第四条 【成品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建立成品保护管理机构
1、各单位要成立成品保护专项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各单位之间有关成品保护工作的互相协调、互相配合,保证用于施工的原材料、制成品、半成品、工序产品以及已完成的分项产品得到有效保护,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
成品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是确保成品保护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为确保成品保护工作的落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由专人负责并成立成品保护小组。
2、成品保护小组职责
(1)制定完善的成品保护体系和措施,加强对已完工程的保护,是产品受损率降至最低。
(2)各参建单位既要对自己的成品全面负责,也要对各兄弟单位的建筑成品负责任。并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制定成品保护的重点部位及内容。
(3)各参建单位要有专职检查人员跟班作业、定期检查。
(4)各单位定期检查已完工程成品的情况,检查影响成品保护工作的因素,在每周监理例会上,集中解决发现的问题,指导、督促各单位成品保护工作,并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好各单位之间的成品保护工作。
(5)若成品损害较为严重,各参建单位要及时发现原因,及时找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各单位负责人要积极配合,及时解决问题,不得推诿、拒绝、不理。
二、成品及半成品保护管理办法
1、监理单位负责全过程检查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合格性,并监督施工单位对成品及半成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出现问题积极的进行协调处理。
2、各施工单位对于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置明显的标志,做好醒目的警示标志及禁止标示或其它保护措施。
3、各施工单位负责各自正在施工、未完成全部工序的设备、设施的保护工作,安排好专人看护自己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并做好防护措施以防丢失或损坏。
4、各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交叉作业,科学组织施工,各建筑施工产品施工完成后,提前做好保护工作,以防止成品遭受破坏和污染。
5、各施工单位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成品、半成品保护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本单位职工爱护公物,尊重他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增强本单位员工的成品保护意识。
6、加强现场管理及巡查力度,发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施工人员对现有建筑成品或原材料造成损坏的,及时制止、取证(比如拍照),找有关负责人进行协商处理。
7、对已完工重要部位建筑成品有专人进行巡逻看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使建筑成品遭到破坏。
8、贮存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有明显标识,贮存条件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如温度、湿度、通风、清洁、采光、避光、防鼠、防虫等),禁止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未使用先破坏。
9、有效的采取成品保护的 护、包、盖、封四种措施,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对已完工程加强保护,尽量做到不损坏,若不得已损坏时应及时恢复。
10、看好施工用水,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以免给其他单位但来不必要的损失。
11、对于给工程质量造成重大损坏或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部位,各参建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对责任人根据调查取证情况采取事后经济处罚或索赔的办法进行协调处理。
12、各参建单位建筑成品一旦遭到破坏一定要提前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谁损坏谁修理、谁破坏谁赔偿、谁责任谁承担,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不要造成相互推诿、指责的局面。
13、做好现场施工防火工作,采取防火措施,严格落实动火申请程序,加强明火的监督管理,严谨私自动火;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并督促现场施工人员及时处理现场易燃物;看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乱挪、乱动、乱用,发现损坏的或失效的灭火设施立即调换。
14、各单位要时刻注意天气变化,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尽量减小因自然灾害(防雨、防冻、防雾、防尘等)所造成的损失。
15、施工过程中,对其他建筑成品及时遮盖或防护,防止交叉作业所造成的污染,禁止蓄意破坏。
16、加大文明施工宣传力度,维护好现场施工环境,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做好建筑成品现场的维护及养护工作。第四条 【成品保护工作惩罚措施】
各参建单位一定要搞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保卫、消防工作,防止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丢失或损坏,同时要做好现场管理及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工作,对于不认真执行本办法,或由于管理保护工作不到位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则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罚:
1.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成品保护措施。
2. 由于施工单位自身防护、保护措施及管理不到位所造成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损坏的,损失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3. 由于其他单位施工过程中无意、故意或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而给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4. 由于自然灾害及不可抵抗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5. 在已完成成品后续进行其它工序施工时,须对其成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其损坏。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并承担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6. 发现成品破坏,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更严重损失的,有相关责任人承担有关损失。
7. 由于交叉作业需要其他单位配合而没有及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私自拆除破坏其他单位管道设备的,有责任单位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有责任单位赔偿有关损失。
8. 由于施工管理不善造成施工现场成品损坏的,由本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9. 破坏、挪用消防器材、设施、安全防护设施、配电、机械设
施,对于责任单位罚款100~1000元。
10. 偷盗原材、半成品、成品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
10000元,同时将该员工开除出工地,特别严重的送交门处理。
11. 凡看守自盗或对盗窃、损坏成品知情不报,有意包庇者,除
追回所盗物品外,要加重罚款,直至追究当事人责任。12. 由于各单位材料、半成品保管不善,或保护措施欠缺造成损
失的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13. 其他单位施工人员给本单位施工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造成
损坏、破坏的,证据确凿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承担,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