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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申请书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财产保全裁定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因 诉 的 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作出了( )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申请人的 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请贵院依法审核。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解除对申请人的 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依据。

贵院保全的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系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因杭州市限

牌,不能及时进行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申请人通过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于2014年3月26日0时前向本案被告(潘金霞)购买了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一辆,申请人支付了相应款项,取得相应(代码: ),本案被告也相应交付给申请人。但因《杭州市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14)55号】第六条的规定(六、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自2014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14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申请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后经申请人申请, 公证处于 年 月 日出具了 号公证书,对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之间的购车事实进行了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就已经取得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

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

贵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时,作为本案的案外人的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号牌号码为浙

AXXXXX的宝马牌轿车的所有权,因此人民应当解除对前述车辆的查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因的不可抗力不能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导致贵院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所有权,请求贵院撤销( )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AXXXXX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

此致

人民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相关法规

《物权法》

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

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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