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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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前准备工作:
1.1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
1.1.1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实行设备二级管理的单位,根据基层单位需要,设备管理部门协助委派高处作业项目的项目现场负责人。
1.1.2 工程项目部/组负责安全管理的项目,由工程项目部/组指定项目现场负责人。 1.1.3 Ⅱ~Ⅲ级高处作业监护人由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指定,IV级高处作业监护人由基层单位主任/分管副主任指定,同时作业单位也应指定一名人员共同承担监护工作。
1.2组织作业前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
基层单位/项目部(组)负责人应组织项目现场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1.3确定安全措施、安全交底:
1.3.1高处作业前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项目部/组管理人员应会同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根据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工器具和载重,确定高处作业方式,如脚手架、梯子、吊篮等(禁止使用吊板进行高处作业)。
1.3.2有物体坠落风险的高处作业,项目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在作业点处外围采取拉安全网、设置围挡、拉警戒线等有效的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
2 作业许可证办理:
项目现场负责人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1二级单位界区内高处作业,到属地主管基层单位申请办理; 2.2生产区外管网区域的C类工程项目和检维修项目高处作业,到项目所在单位属地主管基层单位申请办理;II级和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物流部火炬气回收作业区主任/分管副主任会签,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物流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会签;
2.3生产区外管网区域以外其它公共区域的C类工程项目和检维修项目的高处作业,到项目所在单位属地主管基层单位申请办理,到检安公司安保部会签;II级和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检安公司HSE管理部门会签,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检安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会签;
2.4生活区内办公区域各级高处作业,到工程项目发包/委托单位申请办理;生活区内其它区域各级高处作业,到房产分公司申请办理;
2.5生产区外管网区域以及其它厂际公共区域,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产权单位邻近管线或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经邻近管线或设备设施产权单位会签;
2.6 A、B类工程项目部/组的高处作业完全不影响周边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的,项目部/组全权负责办理、签发高处作业许可证;有可能影响邻近区域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的,许可证必须经邻近区域属地主管单位会签,会签单位还应委派监护人对可能发生的影响进行监护。
3作业过程安全措施与监护: 3.1安全带等防护用品管理:
3.1.1高处作业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必须系挂全身式、双挂钩五点式安全带,移动过程中必须保证至少一个挂钩有效。
3.1.2高处移动作业时,未搭设脚手架的部位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的生命绳。
3.1.3高处作业时,现场应设置方便作业人员上下或进出的安全通道,通道口要搭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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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棚,设置警示标识。
3.1.4进入塔、容器等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使用防坠落器、安全绳等防坠落安全措施。 3.1.5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禁止穿硬底鞋进行搭拆脚手架作业;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使用的各种工器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严禁上下抛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集中平稳堆放。
3.1.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
3.1.7施工单位自备的移动梯子,初次使用前应由属地主管基层单位或项目部/组的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梯子上挂合格牌,方可使用。
3.2临边、洞口防护管理:
施工作业区域内,直径小于500mm的洞口必须进行可靠封盖或封堵;直径大于500mm的洞口除进行可靠封盖外,还须加装栏杆围护,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2m以上的临边作业面必须加装防护栏杆;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3.3脚手架的管理:
3.3.1搭设资质: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安监部门考核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作业操作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殊作业操作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后盖有属地主管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组确认公章),入厂证上标明特殊工种类别也可。
3.3.2风险辨识和控制:竹脚手架和高度15米以上的钢管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应编制专门的安全方案。安全方案由承包商负责人审批签字,报下列部门审查、确认:
a)用于检修项目和C类工程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确认、HSE管理部门备案。
b)用于A、B类工程项目的,报工程项目部/组管理人员审查、确认,并报项目部/组HSE管理人员备案。
3.3.3竹脚手架:必须采用竹脚手架或竹、木脚手板时,搭设承包商应填写“竹脚手架搭设使用申请表”,经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组的管理人员审批后,方可实施。申请表中的竹脚手架使用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3.3.4脚手架的验收、确认及在用期间检查:搭设承包商对脚手架质量进行自查验收,填写安全标牌,然后通知下列部门进行验收、签字:
a)用于检修项目和C类工程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
b)用于A、B类工程项目的,报工程项目部/组具有专业知识的项目管理人员验收;脚手架可能影响邻近区域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的,或架手架进入邻近其他单位管辖区域的,应报请其他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3.3.5脚手架在用期间,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工程项目部/组项目管理人员应每日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脚手架应立即组织处理。
3.4吊篮的管理:
3.4.1资质:吊篮搭设和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由安监部门考核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殊作业操作证》,作业时应随身携带特殊作业操作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后盖有属地主管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项目部/组确认公章),入厂证上标明特殊工种类别也可。
3.4.2风险辨识和控制:作业单位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方案和专门的悬吊作业应急预案,由承包商负责人审批签字,报下列部门审查、确认:
a)用于检修和C类工程项目的,经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单位分管领导批准、HSE管理部门备案。
b)用于A、B类工程项目的,经工程项目部/组项目管理人员审查、确认,报A类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处)分管领导批准,A类项目部HSE管理人员、工程管理部(处)质量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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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3.4.3吊篮的验收、确认:搭设承包商对吊篮的质量进行自查验收,负责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然后通知下列部门进行验收、签字:
a) 用于检修和C类工程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
b) 用于A、B类工程项目的,报工程项目部/组专业人员验收。吊篮的搭设和使用可能影响邻近区域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的,应报请其他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3.4.4使用吊篮作业时,贮罐或建筑物顶部应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安全员监护;施工单位应在吊篮作业现场地面区域内设置警戒区,并安排一名地面监护人,阻止行人通行;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应配置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他安全装置。
3.5格栅板、花纹板铺设管理:
格栅板、花纹板铺设前,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完成整理、分类等铺设准备工作,严格控制作业面的格栅板、花纹板堆放高度,层高不得大于500mm。
格栅板、花纹板铺设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边铺设边固定。禁止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同时铺设安装格栅板、花纹板。
铺设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项目部/组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3.6监护人要求:
看守作业区域安全防护和隔离措施;检查、监督高处作业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变化情况,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提醒规避任何危险情况,制止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4 作业许可证签发:
4.1基层单位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II级和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IV级高处作业由基层单位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查签字后报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现场审查、签发。
4.2生活区II级和III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委托单位或房产分公司审核合格后签发,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需由公司工程项目发包/委托单位或房产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签发。
4.3工程项目部/组负责安全管理的项目,II级和Ⅲ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经工程项目部/组审核合格后签发,IV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工程项目部/组项目经理负责签发。
5完工验收:
项目现场负责人应组织作业人员清理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全部撤出,并将所有工具、剩余材料或废料清除。
6 相关要求:
6.1作业人员基本要求:进行Ⅲ级高处作业前,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审核作业人员半年内由国家卫生部门批准的有职业性体检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体检合格报告;进行Ⅳ级高处作业或项目现场负责人确认风险较大的高处作业前,属地主管单位应要求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专项体检,体检表(作业多于一次,用体检表复印件,体检表原件放在属地主管单位备查)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6.2其它相关许可证的办理:I级高处作业参照《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办理《进入生产区域一般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中如果涉及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起重吊装等作业事项,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3监护人资格要求:监护人资格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发证部门每年对监护人至少进行一次针对性培训,并在监护证上注明培训考核成绩、考核人和盖发证部门公章。
6.4作业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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