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石家庄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
项目经理部质量部 2010年8 月 日
石家庄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
1.0目的
为规范石家庄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建(构)工程(包括筑炉工程)的施工质量,理顺规范建筑(构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文)、省建设厅《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冀建质[2003]121号),为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建筑(构筑)工程(包括筑炉工程)中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工作。 3.0 定义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机构的见证人员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商具备相应资质的现场材料试验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相关规范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合格的建筑(构筑)检试验单位进行检测。
建筑(构筑)检试验单位: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构筑)检试验单位是指具有试块、试件和材料检测资质,且经项目经理部审查合格并指定的检试验单位。 4.0职责
4.1质量管理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审核承包商委派的取样员和监理单位委派的见证员的任职资格,批准《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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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2监理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员,签署《见证员授权书》;审查承包商委派的取样员的任职资格;见证员负责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见证监督取样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的过程,并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4.3承包商:由项目经理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取样员,签署《取样员授权书》,取样员负责按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在见证员的见证监督下,制作试样、试块,并送到指定的检试验单位进行检测。 5.0 要求
5.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 。
5.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5.2.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5.2.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5.2.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5.2.4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2.5 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原材料; 5.2.6 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5.2.7 地下、屋面、卫生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5.2.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5.3 取样员及见证员
5.3.1 EPC项目:取样员由EPC承包商指派1~3名,见证员由监理单位指派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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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E+P+C/EP+C项目:取样员由施工(采购)承包商指派1~3名,见证员由监理单位指派1~3名;
5.3.3 以上人员经承包商、监理单位逐级审查,项目分部审批后,签署《授权书》(见附件1),实行书面授权,并到质量管理部办理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人员,由变更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上述程序由各方共同签署替代人员的《授权书》,办理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并收回被替代人员的《授权书》及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
5.3.4取样员、见证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试验知识。
5.3.5 申办取样员、见证员上岗证,应提供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5.4 取样和见证
5.4.1取样员在现场取样和制作试件必须佩戴取样员上岗证,见证员应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对其组批、取样和制作试件的数量、方法在旁见证监督。取样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员和取样员共同签字。见证员和取样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5.4.2见证员见证后会同承包商取样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委托检试验单位,并佩戴取样员和见证员上岗证。
5.4.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员和取样员签字、总监签字和监理单位盖章。检试验单位应核实取样员和见证员身份、检查委托单是否符合要求、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是否完整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封、登记、收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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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检测。凡不符合送检要求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检试验单位应拒绝收样,并做好记录。
5.5 当监理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对见证抽检结果有异议时,由监理单位填写《土建抽检委托单》,按5.4条的规定取样见证,并一同送检试验单位按上述程序执行检测。
5.6检试验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员姓名,并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5.7 出现不合格项目,检试验单位要及时通知委托单位、见证单位、项目分部和质量管理部。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由质量管理部及时通知质量监督组。
5.8 承包商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对取样见证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5.9承包商应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取样员,按经监理审核批准后的《检试验计划》进行取样送检,见证员应按照《检试验计划》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督促承包商的取样员及时进行取样送检。
5.10监理单位对所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应建立档案,并分类建立台帐,统一编号。台帐内容应有:项目名称、取样人员、见证员、进场日期、进场数量、取样时间、代表批量,使用部位,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并随时准备接受项目经理部和质量监督组的检查。取样检测档案在工程中交后,作为技术保证资料一并报相关单位审查。 6.0本规定解释权归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部。 7.0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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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
编号:
由中石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建设的石家庄油品质量升级及原油劣质化改造工程项目 工程(按施工承包商承包的单体工程填写),经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商共同决定,现授权下列人员负责该工程施工中试块、试件和材料的现场取样送检见证工作。具体见证员、取样员如下: 见证取样单位、人员姓名 技术职称 本人签字 人员名称 监 见理证单员 位 取 取样样单员 位 注:本授权书一式六份,施工、监理、检试验、项目分部、监督组、质量管理部各一份。 身份证号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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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包 商(公章):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公章): 总 监(签名): 年 月 日 质量管理部(审批): 主 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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