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知识讲解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知识讲解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中国招标投标法(最新版)知识讲解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令第613号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30⽇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2⽉1⽇起施⾏。总理

⼆○⼀⼀年⼗⼆⽉⼆⼗⽇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程建设项⽬,是指⼯程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招标的⼯程建设项⽬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

第四条发展改⾰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作,对国家重⼤建设项⽬的⼯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民发展改⾰部门指导和协调本⾏政区域的招标投标⼯作。县级以上地⽅⼈民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为。县级以上地⽅⼈民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招标投标的采购⼯程建设项⽬的预算执⾏情况和采购执⾏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统⼀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政监督部门存在⾪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的。国家⿎励利⽤信息⽹络进⾏电⼦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国家⼯作⼈员以任何⽅式⾮法⼲涉招标投标活动。第⼆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项⽬审批、核准⼿续的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其招标范围、招标⽅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政监督部门。

第⼋条国有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邀请招标:(⼀)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然环境,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可供选择;(⼆)采⽤公开招标⽅式的费⽤占项⽬合同⾦额的⽐例过⼤。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由项⽬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由招标⼈申请有关⾏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进⾏招标:(⼀)需要采⽤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依法能够⾃⾏建设、⽣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投资⼈依法能够⾃⾏建设、⽣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采购⼯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为适⽤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条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招标⼈具有编制招标⽂件和组织评标能⼒,是指招标⼈具有与招标项⽬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的专业⼈员。

第⼗⼀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部门制定。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的投标⼈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四条招标⼈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五条公开招标的项⽬,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件。招标⼈采⽤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进⾏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件。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发展改⾰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

编制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的资格预审⽂件和招标⽂件,应当使⽤发展改⾰部门会同有关⾏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本。

第⼗六条招标⼈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件或者招标⽂件。资格预审⽂件或者招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招标⼈发售资格预审⽂件、招标⽂件收取的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出,不得以营利为⽬的。

第⼗七条招标⼈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件的时间,⾃资格预审⽂件停⽌发售之⽇起不得少于5⽇。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