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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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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会计:荷兰

荷兰属北欧会计体系,所以荷兰会计与德国会计有着某些共同之处,特别是在税法对会计的影响上。然而,荷兰会计又有着与德国会计比较明显的不同之处,它带有许多英美会计模式的特色,表现为公司法和会计职业界共同对荷兰的会计环境产生影响。这一国家集群包括荷兰、丹麦、挪威、瑞典和芬兰。与日耳曼和拉丁会计相比,北欧会计比较乐观,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较高,但与盎格鲁-萨克逊会计相比则要略逊一筹。

一、会计总体特点 (一)强调现值计量基础

荷兰会计界由于坚持企业经济学的会计方法和强调重置价值或重置成本的重要性而在世界上享有盛誉。他们认为,会计上关于资本和收益的概念必须与经济学的概念相一致;如果资本不能得以保全,空谈收益是毫无意义的,因物价变动带来的增值不能视作收益。由于荷兰的影响,欧共体第4号指令在资产计价方面做了折衷的规定,存货及固定资产计价基础原则上按历史成本,但如成员国法律要求企业采用或允许企业采用现值计价,目前也可遵从其法律的有关规定,将来视经济、货币等发展趋势再作决定。现行价值会计在荷兰会计中有一定的地位,公司按历史成本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在报表注释中仍需披露有关现行成本信息。

(二)基于微观实用,而不是宏观控制

荷兰会计与其他西欧国家不同,税法对法国和德国报表有直接影响,而荷兰的会计报表和纳税报表则是截然分开的。会计所得需要经过一定的摊配和调整才能与应税所得数字相衔接。这种差异促使荷兰较早地运用了递延所得税会计。递延所得税通常在完全分配基础上采用债务法进行核算。

(三)强调经济学理论对会计的指导作用

荷兰会计界强调经济学理论对会计的指导作用,不仅在资本保全理论上偏爱实体资本保全理论下的现行成本会计,而且还致使荷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详细、具体的会计准则不够重视。1940年,荷兰还普遍认为商业的和经济上的一般性结论已经满足公司对外报告的需求,更详尽的原则已无必要。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才成立制定详细会计准则的机构,但该机构制定的具体会计准则仍强调会计计量属性的自由选择。

(四)会计报表披露的会计信息最为充分

国别会计:荷兰

荷兰大型企业通常提供10年的比较会计数据。荷兰属于会计水平较高、会计数据可靠的国家。 (五)在民法中规定了会计报表体系

荷兰的会计报表体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报表的注释。财务状况变动表在民法中未提出要求,但一些国家性的大型公司多半编制此表,以满足国内外各有关方面的需要。

荷兰的公司会计报表规定有统一格式。这同欧共体其他成员国的情况是一样的。为了遵循本国在财务报告方面的传统灵活做法,荷兰当局为公司编制报表保留了一定的机动幅度,规定公司可从第4号指令准许的报表格式中自由挑选(两种资产负债表格式和四种损益表格式)。荷兰公司关于社会报告(如增值表)的编制主要是自愿的,不仅受到雇主联合会的支持,而且也被雇员看作是与公司沟通的一种有效手段。

二、会计法律

荷兰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属于成文法系国家,其公司法包括在民法中。20世纪70年代以前,会计职业界普遍认为,企业经济学的一般结论已经能够满足公司对外报告的需求。因此,民法只规定了基本建账原则和简单的信息披露要求,由于对财务报表的内容和格式没有详细的法律要求,会计处理的灵活性极大。1970年9月10日,荷兰通过企业年度报表法案,该法案于1975年被纳人民法;为适应欧共体的协调要求,民法于1983年12月7日(针对第4号指令)和1988年11月10日(针对第7号指令)作了重大的修订。荷兰现有的关于会计的法规包括在《民法》第二卷第九篇和另外两个关于资产计价和年度报表格式的法令中。

《公司法》还要求,公司必须在年度会议通过年报的8天内,将年报及其补充信息备于其所属的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但所提交的年报内容与相关文件依公司规模的大小(由资产总额、销售额和员工人数决定)而不同。

民法规定整套报表的目的是:依据可接受的通用会计原则,在年度报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有助于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和有关偿债与变现能力的信息(Article 362[1])。应注意的是,此处所称的通用会计原则不是已接受的(accepted)会计原则,而是可接受的(acceptable)会计原则,它在含义上类似于英国的“真实与公允”观点,由荷兰年度报告委员会提供,虽非法定,却被大多数企业所遵循。

《公司法》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报表附注必须“公允、清晰和系统”地反映公司各资产、负债项目和总体财务状况及各收入、费用项目和经营状成果(Article 362[2][3])。如果认为在按规定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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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不能达到Article 362[1]的要求,公司还可以披露规定以外的信息,但必须说明原因及它们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Article 362[4])。

荷兰法律规范的一大特色是,民法规定如果企业的利害关系集团,包括股东、雇员、劳资协议会(work councils)及工会(trade unions)认为报表编制没有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向阿姆斯特丹的企业合议庭起诉。企业合议庭由三名法官和两名专家组成,不设陪审团。合议庭要求被告公司根据法庭裁决更正财务报表,不遵从裁决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虽然合议庭的裁决只适用于被告公司,但它所坚持的立场会影响到其他公司的报告惯例。由于合议庭的存在及其裁决结果,因此荷兰公司法建立了一系列的判例作为会计法规补充。这是荷兰对欧洲和盎格鲁一萨克逊两种截然不同的传统和文化进行协调的又一个典型例子。

尽管税法在法国和德国会计中有重大的影响,但在荷兰,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却是明确分开的,会计所得需要经过一定的摊配和调整才能与应税所得数字相衔接。这种差异促使荷兰较早地使用了递延所得税会计,会计指南要求采用全额计提和债务法进行核算。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进行折现,但是在实务中并不常见。

三、会计监管机构

在荷兰,由年度报告委员会(Council for Annual Reporting)制定可接受通用会计原则(general acceptable accounting principles)。年度报告委员会(原名为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是由利害相关的雇主(荷兰雇主同盟理事会)、雇员(荷兰工会联盟及新教徒全国工会联盟)以及会计师(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三方代表组成的。它是于1970年企业年度报表法案通过后,由荷兰授权组成负责制定会计准则的机构,其资金的2/3来源于隶属荷兰的主要咨询机构“社会经济委员会(Social and Economic Council),1/3来源于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NIVRA)。但它的权威性无法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相提并论。

1.荷兰会计制度的制定机构

在1970年以前,荷兰对企业会计未规定任何法规,所有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不论在格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存在详细法律要求,会计处理的灵活性极大。1970年9月10日,荷兰通过了企业年度报表法案,该法案于1975年被纳人民法。为适应欧共体的协调要求,民法于1983年12月7日(针对第4号指令)和1988年11月10日(针对第7号指令)作了重大的修订。

国别会计:荷兰

荷兰现在有关会计的立法包括在《民法》第二卷第九篇以及另外两项关于资产计价和年度报表格式的法令中。

荷兰有专门制定会计准则的机构,荷兰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原称为“三方会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1981年改名为“年度报告委员会”,仍由三方构成,现在的三方是编报者、使用者和审计师。年度报告委员 会是为贯彻实施《企业年报条例》而由提议建立的,并且为提高其权威性,将它置于了社会经济理事会之下。社会经济理事会是就社会和经济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的一个咨询机构。年度报告委员会制定和颁布荷兰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但是这些准则都是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其权威性仍无法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相提并论。这明显带有英美会计环境的特点而又不同于英美会计环境。

荷兰年度报告委员会公布的文告叫“指南”。这些指南在许多方面类似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在1942~1969年间发布的建议书,即它们都是由具有相当影响力的民间会计团体提出的权威性意见。两者的区别在于年度报告委员会并不像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那样只限会计师参加,前者的成员资格中包括了雇员。这点说明有组织的劳工在荷兰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

四、会计职业界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上一直享有较高的声誉。在历史上,荷兰会计在英国会计领先之前曾经有过一度辉煌。荷兰会计职业团体的历史可追溯到1883年,那时在荷兰已存在了若干会计职业团体。15年,有了全国性的荷兰会计师协会。1962年,荷兰首次颁布了管理审计职业界的法律,之后于1967年成立了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目前,荷兰有两个职业团体:皇家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荷兰会计师一管理咨询师协会。荷兰会计职业教育水平比较高,因而职业会计师的素质也比较高。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不直接发布会计准则或建议,而是通过其在年度报告委员会中的委员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主要会计实务 (一)现行价值和历史成本

荷兰会计因坚持企业经济学的会计方法和强调重置价值或重置成本的重要性而在世界上享有盛誉。它们认为,会计上关于资本和收益的概念必须与经济学的概念相一致,如果资本不能得以保全,空谈收益是毫无意义的,因物价变动带来的增值不能视作收益。由于荷兰的影响,欧盟第4号指令在资产计价方面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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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折衷:存货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原则上采用历史成本,但如果成员国法律要求或允许企业采用现值计价,目前也可用现值计价,将来再视经济、货币等的发展趋势另作规定。

本来在荷兰没有法律规定会计的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还是现行价值,在1983年,根据欧盟的第4号指令修改了《公司法》,它要求公司必须使用历史成本和现行价值两种基础计量利润,但公司有权选择何为主表的计量基础,何为附表的计量基础(即如果主表采用历史成本,附表就采用现行成本;反之亦可)。

但实际与广为流传的看法恰恰相反,在对外财务报告实务中,历史成本的应用比现行价值会计更为普遍,大多数企业的主要报表采用的是历史成本会计,现行价值信息只是作为补充资料。实务中实施现行价值会计最为著名的当推菲利浦公司,但为了增强国际可比性,它于1992年就放弃了现行价值会计。

在资产负债表中使用现行成本会计而在损益表中使用历史成本会计是不允许的。但是在资产负债表中使用历史成本会计,而在损益表中使用现行成本的折旧是可以的。现行成本会计的运用由1983年12月22日颁布的资产评估法令进行规范。此法令规定了剥夺价值(deprival value)的使用。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存货可以按照重置价值、可收回金额或者可实现价值计价,而且需要时可以进行估计。

不论采用历史成本会计,还是采用现行成本会计,无形资产以及除:存货之外的流动资产都不能以现行成本计价。

(二)会计原则和会计

《民法》明确规定荷兰的会计原则为持续经营、一致性、权责发生制、谨慎性、实现原则和个别计价。 固定资产可按历史成本或现行价值计价。在多数情况下,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但也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房屋和建筑物通常需计提折旧,土地则不提折旧。与英国一样,基于纳税目的计提的折旧费用往往不同于损益表中的折旧费用。

只有购人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资本化,在5年内摊销。但研究开发费一般不资本化,因此公司会为它每期提取准备金,当发生时直接冲销准备金。

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市价指的是可变现净值,与英国的做法相类似;而成本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一般前两种方法的运用更为普遍。

另外,荷兰对某些项目还可直接提取特殊准备金,如不可预期的灾害损失、由于没收或国有化而引起的损失、偶发或特殊项目、商誉的注销和会计原则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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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并实务和外币折算

关于企业合并,荷兰民法采用的是实体观。荷兰实务与欧盟第7号指令所要求的购买法相一致,合并商誉可先资本化,然后在有效经济年限内(通常不超过5年)进行摊销,或直接从准备金中注销。在实务中,普遍采用后一种做法。

当一个法人团体(民法将股份公开公司、股份不公开公司、合作社及互助担保联合会统称为“法人团体”)为了自身利益,与另一个法人团体或它的子公司建立长期联系并向其提供不少于20%的股本时,应视作“参股权益”。根据欧盟第7号指令,对联营企业的参股权益通常按权益法计价。

对合资企业,可以采用权益法或比例合并法。

对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相一致。如果是于母公司的国外子公司,则它的资产负债表按结账日汇率折算,损益表按结账日或平均汇率折算,折算调整数(translation adjustment)计入股东权益;对不于母公司的国外实体则采用时态法进行折算,折算调整数计人当期损益。在《民法》的规定中,只要求企业披露所用的折算方法,另外没有其他的要求。

(四)审计

在荷兰,所有大中型的公司,无论是股份公开公司,还是股份不公开公司都必须接受审计,原则上由年度会议来任命承担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实际上往往是由监事会任命。它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与美国的非常相似,但审计所遵循的准则是荷兰公认审计原则或国际审计准则(ISA),财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符合荷兰《民法》第二卷第九篇的规定。

近年来,荷兰的审计受国际上,尤其是美国审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越来越大,自1997年起国际审计准则开始引入到荷兰审计实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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