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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之欧阳物创编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单位

时间:2021.02.07 命题人:欧阳物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重年夜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令律例、部分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年夜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担任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年夜”的生产装置、贮存设施外部平安防护距离不合适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年夜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年夜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自力的平安仪表系统。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办法。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含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合适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平安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平安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合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合未按国家标准装置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平安阀、爆破片等平安附件未正常投用。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纵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依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有关部分组织的平安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计划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响平安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贮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烟花爆仗生产经营单位

重年夜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令律例、部分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年夜事故隐患:

一、主要担任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设施。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 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出核定人数。 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出核定药量。 六、工(库)房内、外部平安距离缺乏,防护屏障缺失或者不合适要求。

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 八、擅自修改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 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合适国家标准。 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贮存、违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内破坏、称量。

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平安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修改用途。

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制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

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平安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品级超许可规模或者生产使用违禁药物。

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 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自力组织生产经营。 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革、卑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组织生产经营。

十九、烟花爆仗仓库寄存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经营违禁超标产品。

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合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零售场合使用明火。

时间:2021.02.07 命题人:欧阳物 欧阳物创编 2021.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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