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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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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 【发布日期】1963.01.22 【实施日期】1963.0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市区行道树种植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1963年1月22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

第6次会议通过,同日发布)

行道树是城市绿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种好、养好、管好行道树,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本市自然条件和城市绿化的要求,市区行道树应该着重种植耐烟尘、耐水湿、耐修剪和抗风力强的品种。园林管理部门必须有计划地培育规格合用和质量优良的 1 / 2

树苗,力求品种对路,提高行道树树苗的质量。在近期内除继续培育目前生长较好的树

种外,并应积极试验培育其它品种。

第二条 对行道树和公用事业管线的位置,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该根据下列原则,进行统一安排:

一、新建道路的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必须保持适当的间距,地下管线的外缘一般应该距离行道树中心零点七五米以上;如有特殊困难的,至少应该保持零点五米的距离。架空线高度一般应该不低于八米,高压输电线应不低于九点五米。

二、行道树的株距,市区为六米,近郊为五米。在现有超高压输电线路下面和离电杆中心三米、离消防龙头一点五米以及道路转角孤线范围内,不种行道树。

三、新设电力、电讯线路,应该尽可能采用地下电缆。现有公用设施进行改建和维修时,应该尽可能加以改造或改进装置。

四、现有行道树位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该在改建和拓宽道路时,适当调整或重新安排,尽可能使行道树和各种公用事业管线等保持适当的间距。

城市建设部门在核定管线执照时,应该和园林管理部门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园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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