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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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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

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文号:常人社发〔2011〕120号 发布日期: 浏览数:4687 字号:〖大 中 小〗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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