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xx银行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流程简化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xx银行跨函[2013]012号),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广东省内分支机构(深圳除外),深圳分行及省外分行应秉承“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相关程序报备后实施,实施前报备总行。
第三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业务,不包括资本项目业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可简化业务流程:
(一) 在我行已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且以往记录良好。
(二)未在我行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企业所在网点调查,企业业务资质完整、贸易背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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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以下企业不得简化业务流程:
(一)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管企业)。
(二)非重点监管企业办理监管部门明确提示的高风险业务(如涉及黄金和集成电路加工、转口贸易、保税物流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六条 我行为符合简化业务流程要求的企业办理以下业务时,原则上无须审核交易单证,直接凭业务凭证办理:
(一)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款业务。
(二)单笔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付款业务。
(三)单笔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业务。
第七条 我行为符合简化业务流程要求的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所需的业务凭证为:
(一)收款业务
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2、《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 (二)对外付款业务
1、《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
2、《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或《xx银行境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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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办理单笔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付款时,我行除按第七条要求审核相关业务凭证外,还应审核以下交易单证: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保税监管区海关备案清单)或进口合同(协议)或。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协议)或。
第九条 我行办理单笔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跨境人民币收付款时,除按第七条要求审核相关业务凭证外,还应审核以下交易单证: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支付通知)。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
1、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包括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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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对外支付: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的,还需提供: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从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打印)。
2、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支付通知)。属于类技术进出口的,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我行在审核交易单证过程中如存在疑问,需进一步了解其交易背景真实性的,需要求企业补充其他资料(如完税凭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经再次核实后方可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我行对企业按以上要求提交的交易单证审核通过后,应在交易单证原件上签注本次收付汇金额币种、日期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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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业务受理专用章后,将原件退回企业,并留存已签注的复印件5年备查。
第十二条 我行在确保业务真实性的前提下直接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退款业务,退款金额不能超出原对应业务的收(付)款金额,退款的币种必须与原收(付)款时的结算币种一致,且原路汇回。
第十三条 属于预收、预付货款的,我行要求企业在报关后提交报关资料(如报关单),以便我行登录RCPMIS系统及时补录物流信息。如果货物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要求企业及时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以便我行登录RCPMIS系统调整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四条 我行应了解简化流程企业的情况,定期(三个月)在RCPMIS系统查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一旦发现简化流程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立即停止按简化业务流程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五条 我行应通过RCPMIS系统对简化流程企业的货物进出口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跨境收付款与货物进出口信息明显不匹配的,或者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情况的,应要求其进一步提供对应交易单证,暂停按简化业务流程为其办理业务。交易单证无法证实其贸易真实性或存在不符的,除了停止按简化业务流程为其办理业务外,还应及时将情况上报总行及所在地人民银行跨境办。
第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由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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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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