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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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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业道德禁令

一、 不准在课堂教学活动中敷衍塞责,禁止教师不备课进课堂上课。

二、 不准歧视、侮辱、体罚幼儿和训斥、羞辱幼儿家长。

三、 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

四、 不准参与、变相等不健康活动,禁止在工作日喝酒。

五、 不准在课堂教学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六、 不准索要和收取幼儿或家长的礼品、礼金。

七、 不准向幼儿推销教学目录以外的教辅资料、音像制品和其它商品。

八、 不准乱办班、乱收费、强制有偿补课。

为确保此规定有效实施,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

检查并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

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

并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给予学校领导

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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