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条师德“禁令”一票否决
《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
1、 散布、传播违背党的路线、方针、的反动言论,或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黄、赌、毒”和迷信活动的;
2、 讽刺、挖苦、岐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擅自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或其他商品谋取私利,或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收受财物的;
4、 不能科学协调课堂和课外活动安排,超量布置作业,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
5、 在课堂上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6、 在工作时间玩网游、炒股,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7、 热衷于第二职业,从事有偿家教或利用节假日、休息日给学生有偿补课,在校外机构兼职兼课等,经查实,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8、 擅离职守,私自聘用代课人员顶替本人教学的;
9、 违反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的;
10、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11、 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
12、 在评优评模、职称评审和教学科研方面,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13、 在考试时,以考谋私,帮助或协生作弊的;
14、 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